城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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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妇女工作,充分发挥诚实基层妇女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妇女代表会(简称城市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在城市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城市妇女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城市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一条 宣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女性。
第二条 向党和政府反映社区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三条 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推动社区文化建设,参与社区服务业的经营与管理。提高妇女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民主法治素质,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四条 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知识,反对一切歧视、侵犯、虐待妇女儿童的不良现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区。
第五条 普及科普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妇幼卫生保健知识,宣传优生、优育、优教,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家庭教育水平。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户、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做好培养、推荐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一条 城市妇代会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
第二条 城市妇代会设在居民委员会、街办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专业市场、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其它经济管理组织中。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社区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妇联或其它形式的妇女组织。妇女超过20人成立妇代会,不足20人可设妇女小组。
第三条 城市妇代会按群众居住区域、单位,由城市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织,代表根据辖区内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妇代会每三年换届一次,与居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换届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四条 妇代会主任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视,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妇女儿童工作。基层妇代会主任应是居委会或党支部成员。
第五条 成立或撤销妇代会组织,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妇女联合会批准。

 

第四章 经费与待遇

第一条 妇代会活动经费的来源:
(一) 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 创办经济事体;
(三) 开展有偿服务;
(四) 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二条 居委会妇代会主任享受居委会领导副职的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80年11月17日,全国妇联第六届执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城镇基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