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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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妇女代表大会(简称农村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地基层组织,是党合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三条 农村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合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合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农民。

第五条 组织农村妇女参加“双学双比”、“五好文明家庭”合拥军优属等活动。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六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七条 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知识,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行为,推进依法治村。

第八条 普及科普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妇幼卫生保健知识,宣传优生、优育、优教,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农村后备干部工作。

第十条 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创办经费基地,提供市场信息和农业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户、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农村妇代会实行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妇代会设在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和其它经济组织中。根据妇人数及工作需要,可建立村妇联或其它形式的妇女组织。妇女超过三十人,可成立妇代会。不足三十人可设妇女小组。

第十四条 农村妇代会由农村妇女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行政村的规模和经济组织中妇女人数多少而定。十至三十人选举一名代表。代表选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推选副主席。妇代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换届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换届情况报乡镇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妇代会主任必须具备条件是,政治思想好,有文化、有本领,热心妇女儿童工作。妇代会主任应是村委会或党支部成员。

第十六条 成立或撤销妇代会组织,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乡镇妇女联合会批准。

 

第四章 经费与待遇

第十七条 妇代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一) 由乡村集体经济或村可是用的经费列支;
(二) 开展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活动;
(三) 建立经费基地;
(四) 接纳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

第十八条 村妇代会主任享受村委会领导副职的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17日,全国妇联第六届执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基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