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焦作市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焦作市女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各类企业的女厂长、女经理、女书记、女经济师等巾帼精英自愿组成的从事经营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维护保障合法权益等活动的全市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配合政府实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组织动员女企业家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探索和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为目标,以提高女企业家自身素质为目的,引导女企业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求得自身进步与发展,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在焦作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是焦作市妇女联合会;在行业业务工作中接受焦作市妇女联合会、焦作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焦作市市政大厦东配楼306房间。秘书处设在焦作市妇女联合会城乡部。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受焦作市妇联主管部门委托,对女企业家经营的企业的发展状况经常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制订中长期规划,并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二)为会员服务,积极探索为政府、社会、企业、和女企业家服务的模式,逐步拓宽协会的服务领域与职能,完善服务手段,使本会发展成为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助手",成为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成为培养企业快速成长的"智囊";成为培养女企业家的"大学校";成为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成为女企业家们温馨的"家";
(三)为企业发展搭建平台,开展企业咨询活动,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在《焦作妇联网站》上开辟"女企业家园地"栏目,设立女企业家心声网页,宣传企业产品,报道企业形象,展示女企业家形象魅力 ;
(四)举办各种特色培训班,帮助女企业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管理能力;
(五)定期召开女企业家座谈会,交流经验,共商发展大计,及时倾听会员的建议和呼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要求;
(六)经常开展精神文化联谊活动,加深女企业家之间的互相了解,增进企业家之间的友谊;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借鉴国内外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推动我市企业发展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
(八)总结企业管理先进经验,推荐表彰优秀女企业家和优秀管理工作者。
(九)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扶贫帮困,为社会奉献爱心;
(十)加强同有关部门协调,帮助女企业家协会会员解决生产经营及家庭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有个人会员组成。
凡在全市范围内企业的现任女厂长、女经理、女经济师等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按时交纳会费的,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3、优先得到本会各类先进的推荐和表彰及继续向上推荐工作;
4、优先得到本会在全社会宣传企业形象及个人政绩的权利;
5、免费在《焦作妇联网站》上宣传企业及展示个人形象魅力。会长设专页,理事有专题,会员有信息。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总结及企业信息,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评比;
(六)在行业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追求卓越和互利有偿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一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行业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由焦作市妇联会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等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物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