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能否参加村组分红

洛阳市读者江女士来电咨询:
  我家居城市郊区,去年我出嫁后户口未迁走,一直在原村民小组。去年12月份,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租赁收入村时,村组干部认为我已结婚出嫁到外村,决定不给我分红。请问,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能不能享受本村同等待遇参加分红?

荥阳市检察院张辉黎、赵建生答复:
  你反映的情况在农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村组干部决定不给你分红是错误的。公民结婚后是否迁移户口,其本人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影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昏前隐瞒病史离婚时一方应否给予经济帮助

编辑同志
  我同学小梅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与彭某结婚,婚后发现彭某患有糖尿病,时间已有1年多。为帮助彭某治病,小梅拿出了自己在婚前打工的积蓄1万元。彭某的病情稍有好转,就不听小梅的劝阻,天天出去打牌,致病情又恶化。小梅见彭某既隐瞒婚前病史,又不听自己劝阻,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彭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小梅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请问,彭某在婚前隐瞒糖尿病史,小梅是否应给予经济帮助?
                      读者:叶丽君
叶丽君读者: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一规定可知,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是有严格条件的。
  首先,受到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有实际困难,且本人无力解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其次,一方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就存在的,离婚以后发生经济困难的,不予以帮助。
  第三,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能力。
  第四,这种经济帮助仅限于一定的期限,不是长期的。
  从你来信情况看,彭某患有糖尿病,是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虽是在婚前就患有,但这并不是不给予经济帮助的理由。如果小梅的经济条件较好,有帮助能力,是应当给予彭某一定帮助的。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瘳志文

妻子精神失常,丈夫能代她处理财产纠纷吗?

  案例:我妻子去年夏天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难以自理。今年五月,我岳父岳母相继去世,我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两个妻舅却说我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的事。请问:我不能过问妻子的财产利益吗?

  评析:你妻子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是属于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你妻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处理财产纠纷这类较重大的民事活动,是她的精神健康状况所不能适应的,应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你作为丈夫,就是患精神病妻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现在,你岳父母去世,你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你完全有权代她取得这一合法利益。你两个妻舅认为你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间的财产纠纷,这是十分错误的,你可以耐心对他们证明道理,必要时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此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否成立?

  案例:张某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遗嘱,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作如下处分:(一)自行车1辆、电视机1台赠给王某;(二)电冰箱、洗衣机各1台赠给丁某;(三)其他家庭用具和银行存款2万元及现金1500元全部给张忠(其子),但张忠必须与丁某结婚,并且必须在领到结婚证后,才交付财产,否则,不得交付。这些财产由李某掌管。
  现在丁某已表示愿与张忠结婚,但张忠不同意,当张忠请求李某交付由他掌管的张某的遗产时,李某以不符遗嘱指示为由拒绝交付。张忠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所附条件乃干涉婚姻自由,违背法律规定,遗嘱部分无效,张某所立遗嘱中第(三)项遗产2万元、现金1500元等,按法定继承分割。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法律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点是:(1)所附条件必须在为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而且必须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能否实现这个条件是不可预知的;(2)条件内容必须合法。上例中,张忠必须与丁某结婚才能取得遗嘱规定的遗产,其附条件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条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因此院认定皮条件乃至遗嘱有关部分无效,按法定继承这部分遗产是合法的。

父死前立遗嘱将房产送给继母
该遗嘱是否有效

新县读者郭女士来电咨询:
  我的朋友兰花,其父母曾在县城共同购得一套价值8万元的房子。几年后,其母病故,其父再婚。由于继母对兰花不好,因此兰花与父亲失和,便住到乡下外婆家。去年年初,兰花的父亲病重,在此期间立下书面遗嘱:县城那套价值8万元的房屋在他去世后,由现在的妻子一人继承。前不久,兰花的父亲病故。请问,兰花依法有没有继承那套房子的权利?
新县人民检察院李法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他人继承。兰花的父亲病重期间有权立遗嘱将相关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人员继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还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价值8万元的在县城的一套房屋是兰花父母的共同财产,兰花之父在立遗嘱时,没有将属于前妻的那份财产分出,而是全额处分了共同财产,显然侵犯了兰花的合法权益。
  因此,兰花父亲所立的遗嘱无效。兰花有权继承其母亲那份遗产中的相应份额。

婚后发现女方有精神病能否要求离婚

商丘市读者王先生来电咨询:
  今年五一,我的邻居史某娶了李某(没领结婚证)后,发现李某精神不正常(后了解到李某婚前就有精神病)。他们结婚时,史某送给李某娘家彩礼4.5万元。现在史某想解除婚姻。请问,法律允许吗?史某能要回送给李某娘家的彩礼吗?
本栏目客座律师吴伟峰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和《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的发生,从而实行严格的结婚登记制度。男女双方非经登记不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对于此种情形起诉要求离婚的,非经依法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按离婚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非属法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也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完全可以以事实行为自行解除。本案中,史、李二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若无其他特殊情节,则当事人即可先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后起诉离婚,也可以事实行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关于彩礼问题,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明显属于此种情形,因此李某娘家应当返还史某给付的彩礼。

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如何解决

编辑同志:
  我的爱人一年前患精神分裂症,出现精神恍惚、自杀等症状,并在多家医院治疗后不见好转,时好时坏,现已影响到我和女儿的正常工作以及学习生活。请问我能否解除我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小伟
小伟同志: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由于你的爱人已经患上精神分裂症,成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认识和处理离婚这样与其精神相状况不相适应的复杂法律行为,所以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即使在其未发病的清醒状态下,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
  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方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据你反映的情况,你爱人患精神分裂症仅一年,虽经治疗,但时好时坏。可见你爱人的病并非没有治愈的希望,故不符合“久制不愈”的法定要求。所以你现在起诉离婚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经过合理治疗,经多方求治,你爱人的病症确实难以治愈,方可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前妻扶养的孩子将他人打伤
法院判我也支付医疗费对吗

 驻马店市读者孟先生来电咨询:
   我和前妻是去年通过法院判决离的婚,两个儿子我和她一方扶养一个,互不支付扶养费。今 年8月份 ,由前妻扶养的大儿子(今年11岁)在与其同班同学发生争执过程中,将其同学蓝某的 眼部划伤,后经 医院治疗花去近10万元的医疗费用。前不久,蓝某父母将我和前妻告上法庭,法 庭以我前妻经济困难为 由,判决由我和她共同承担对蓝某的赔偿责任。请问,法院判决我承担责 任对吗?
 本栏目客座律师吴伟峰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 五十八 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如 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 事责任。”因此,虽 然你和妻子已离了婚,且你大儿子由你前妻扶养,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 果你前妻确实经济困难,不 能独立承担赔偿蓝某医疗费的民事责任,则法院判决由你和你前妻共 同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丈夫施暴  江西女获赔7000元

   江西省南昌东湖区女工谢梅在丈夫5年多的家庭暴力折磨下,勇敢地站出来提出离婚并将对 方推上法 庭。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施暴者熊文因家庭暴力赔偿原告谢梅精神 损失费7000元。 这是江西省首个因家庭暴力而获得精神赔偿的案例。
   1998年江西省纺织厂纺织女工谢梅认识了熊文,两人由最初的好感很快就转为正式的恋爱关 系。但 不久,谢梅便发现熊文心胸狭窄,每次见她和异性说话或和男同事走在一起,熊文便会一 睑的不高兴。
   时间一长,“心理有些变态”的熊文每当看到谢梅私自上街或走路和异性距离很近时,便会 咬牙切 齿,当谢梅回来后,他就会由先前的警告演变到对她的暴打。
   1998年10月25日,谢梅生下了儿子。但一切都没能如她所愿,熊文变本加厉地对谢梅进行一次又 一 次的摧残。
   最近,忍无可忍的谢梅向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并于 近日作出判决: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多次 打伤原告,导 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各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家庭暴力给原告千万的精神损 失,被告必须一次性 支付给原告精神损失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        (涂 远)



 
 
Copyright 2004 焦作市妇女联合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由河南省通信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提供网络带宽